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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注册公司章程强制性条款

来源:web    发布日期:2018-09-21

一、上海注册公司章程不允许股东自由约定。即相关内容完全由《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不允许股东自由约定。例如我国《公司法》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实行强制记载。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至少应当载明下列7项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11项内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注册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一、上海注册公司章程不允许股东自由约定

  即相关内容完全由《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不允许股东自由约定。例如我国《公司法》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实行强制记载。

  二、上海注册公司章程至少应当载明7项事项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至少应当载明下列7项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

  三、上海注册公司章程应当载明11项内容

  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11项内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公司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时间;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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